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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须知

2017-05-25 18:12

  担保方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期房暂时不能办 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可选择他处或第三人住房抵押、质押或担保公司保证等临时性担保方式。临时性担保方式根据情况不同可单独或结合使用。所购期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将临时性担保方式变更为所购住房作抵押。

  (一)**现房,二手房的,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二)**期房的,可以选择提供他处或第三人住房作抵押,或采用管理中心认可的质押或担保公司全程担保的方式。

  (三)**经济适用住房期房的,可以选择以下担保方式:1.用第三人住房作抵押的,五年以内不得撤销或置换抵押物。2.质押。3.抵押权预告登记加全程担保。

  **经济适用住房现房的,以所购住房抵押加全程担保方式。

  (四)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条件,且须为同一担保方式,同一还款方式,同一还款期限。

  (五)一次性还本付息的1年期贷款,须办 理住房抵押或提供质押,不采用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

  (六)用第三人住房作抵押的,须办 理公证手续。

  担保办 理机构:

  房屋产权抵押担保的登记机构为各级房产管理机关;质押担保的登记机构为定期存单的存款银行或长期国债的认购银行;保证担保的办 理机构为经管理中心考察评估认定的担保公司。

  房屋产权抵押担保:

  抵押住房必须是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除外)、具有完全产权的住宅房产。

  抵押物价值确认。现房按实际**价值确认;二手房、他处住房、第三人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价值。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70%。

  定期存单或长期国债质押担保:

  质押物必须是出质人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定期存单或长期国债。管理中心不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押:

  (一)所有权有争议的。

  (二)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

  (三)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

  (四)已经质押的定期存单或长期国债。

  (五)具有不宜质押的其他情形的

  以定期存单或长期国债质押的,均按存款银行或认购银行出具的质押权利确认书载明的价值确认。质押率*高不超过质物价值的90%。管理中心应向出质定期存单的存款银行或长期国债的认购银行核实,并进行质押登记,取得存款银行或认购银行出具的权力确认书。质押权力确认书办妥的日期不得迟于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质押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

  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

  借款人及配偶需持借款相关材料到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借款人持上述资料到管理中心办 理贷款后续手续。

  担保变更时:

  新的担保权设定后方可解除原担保,或同时办 理新担保的设定和原担保的解除手续。

  担保的解除: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将抵押物或质物返还借款人办 理担保解除手续。